1運輸糾紛的概念
運輸糾紛是指交通運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爭議。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各社會組織之間的經濟聯(lián)系也日益擴大和深化。交通運輸經營活動中,由于各交通運輸法律關系主體處于不同的地位,有著不同的利益,以及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在交通運輸活動的各種交往和協(xié)作中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大量的矛盾和糾紛,尤其是因運輸合同產生的糾紛,更是占有主要地位。如何處理這些有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運輸糾紛,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一般運輸糾紛可以通過協(xié)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的方式得到解決。但大多數運輸糾紛需要通過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
2運輸糾紛的協(xié)商解決
運輸糾紛的協(xié)商解決是指運輸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和解,自行解決運輸糾紛的一種方法。通過協(xié)商和解解決運輸糾紛,不必經過第三者,既可以免傷和氣,避免事態(tài)擴大,也可以節(jié)約時間、精力和費用,同時也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繼續(xù)保持經濟合作關系。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自行協(xié)商解決運輸糾紛時,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同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運輸糾紛的調解解決
運輸糾紛的調解,是指在第三者的參加下,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運輸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以互諒互讓的精神,依法處理運輸糾紛的一種方式。這種解決運輸糾紛的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如業(yè)務主管機關對所屬單位運輸糾紛的調解;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運輸糾紛時也要著重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效后,才依法進行仲裁或者司法裁決。
運輸糾紛的調解,按其性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審判上的調解,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進行的調解,又稱為人民法院調解。我國《民事訴訟法》把人民法院調解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并著重把調解確定為一項基本制度。我國司法實踐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的運輸糾紛案件,調解結案的占85%左右。另一類是審判外的調解,也就是在有關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又可分為在業(yè)務主管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和在仲裁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在業(yè)務主管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亦稱一般調解,這種調解比較簡便靈活,不受法律程序的約束,但調解不成時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又翻悔的,業(yè)務主管機關無權仲裁,只能由發(fā)生糾紛的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仲裁機關主持下所進行的調解,稱為行政調解。由于仲裁機關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它作的調解是仲裁程序的調解,與人民法院調解不同。仲裁機關在受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梢姡{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未經調解不能直接裁決,但對于人民法院調解來說,雖然強調調解的重要性,但調解并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然而,不管是哪種形式的調解,只要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依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在調解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4運輸糾紛的仲裁解決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在運輸經營活動過程中,對經濟關系有爭議的當事人雙方自愿共同將爭議交由第三者居中裁決的一種處理糾紛的方法。
在我國仲裁分為國內經濟仲裁、涉外經濟仲裁和海事仲裁。經濟仲裁主要用于解決國家機關、企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在經濟活動中所發(fā)生的各種經濟糾紛案件,包括運輸糾紛案件和涉外運輸糾紛案件。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對外開放的深入,仲裁已經日益活躍,成為解決運輸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仲裁的特征
1.當事人雙方自愿
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愿要求仲裁為前提,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機構無權對此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自愿仲裁的意思表示,既可以表現(xiàn)在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條款,即仲裁條款中,也可以表現(xiàn)在運輸糾紛發(fā)生后,達成有關解決糾紛的仲裁協(xié)議中。仲裁協(xié)議的有無,是仲裁機構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仲裁申請的重要依據之一。
2.仲裁是第三者的行為
這是仲裁與協(xié)商解決運輸糾紛的不同之處。雖然協(xié)商也是爭議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互相諒解的新協(xié)議以解決運輸糾紛,但協(xié)商不是第三者的行為。而仲裁是當事人雙方以外的第三者的行為。沒有第三者的居中調解,也就無所謂仲裁。
3.仲裁的裁決具有法律強制性
這是仲裁與調解的不同之處。調解雖也有第三者參加,但第三者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參加,而不是以仲裁員的身份參加,而且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性。
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上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此外,仲裁還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當事人有權協(xié)議約定仲裁機構、有權選擇仲裁員,因此,仲裁裁決可以更大程度地贏得當事人的信任。除非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仲裁不公開進行,這樣可以保守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指我國仲裁機構受理、審理、裁決運輸糾紛時所應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是:
1.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在處理運輸糾紛時,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相互間無隸屬關系;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各自獨立地對運輸糾紛進行仲裁且超脫于雙方當事人,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利害關系,不受任何一方的不當影響,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獨立地對運輸糾紛進行審理,做出公正的裁決,以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2.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中應予貫徹的一個基本原則。在仲裁中,自愿原則的主要涵義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并體現(xiàn)在許多方面:是否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被此間的運輸糾紛,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是否采取獨任仲裁庭,在涉外經濟仲裁中適用的法律。在仲裁進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做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在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3.一裁終局制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所謂一裁終局,是指當事人將爭議提交某一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調解或裁決后,案件即告終結,當事人應當履行,而不得再向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裁終局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則,這一原則不僅賦予了仲裁裁決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同時也為快捷地處理當事人間的糾紛提供了保證,免除了程序繁瑣、費時費力等弊端。
(四)運輸糾紛的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是指運輸活動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它是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客觀依據。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
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五)件裁委員舍
仲裁委員會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仲裁權的國內仲裁機構,國內運輸糾紛的仲裁由它受理。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上述規(guī)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tǒng)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①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②有必要的財產;③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④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員會應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yè)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②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③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④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⑤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yè)工作并且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
(六)運輸糾紛的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仲裁案件自開始至終止過程中,仲裁委員會和當事人所應當遵照的仲裁的步驟和方法。仲裁程序主要經過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三個階段。
1.申請和受理
申請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依照法律和仲裁協(xié)議將爭議提請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xié)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以上三個條件在申請仲裁時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受理是指仲裁委員會依法接受對運輸糾紛的審理。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依法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開庭和裁決
開庭,即開庭審理,是指仲裁庭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案件進行有步驟有計劃地審理。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在開庭審理以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經書面通知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經書面通知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簽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部門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仲裁裁決應當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調解與裁決相結合,是我國經濟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如果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做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七)運輸糾紛仲裁的執(zhí)行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同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zhí)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zhí)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zhí)行。
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從裁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執(zhí)行員接到申請執(zhí)行書,應當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zhí)行。
5運輸糾紛的行政復議解決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正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199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構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織許可證、哲扣或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構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這里所說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事項,做出的對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下列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救濟方式解決:(1)不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監(jiān)督途徑提出處理要求。這里所說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制訂發(fā)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能反復適用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2)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的程序
1.復議申請
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行政復議申請巳被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以上情況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除有特殊情況外,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3.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 日。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以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過或濫用職權,行為明顯不當等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其中決定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4)被申請人不按法定期限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6運輸糾紛的訴訟解決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運輸糾紛的活動。訴訟是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手段,大多數情況下是解決運輸糾紛的最終辦法。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經濟糾紛所涉及的訴訟包括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這里所說的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審查并裁決行使行政機關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與交通行政主管機關在交通運輸管理上發(fā)生爭議的行政案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并裁決運輸糾紛案件所進行的活動。由于解決運輸糾紛所涉及的訴訟絕大部分屬于民事訴訟,因此主要就民事訴訟予以介紹,民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一)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不同地區(qū)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范圍。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地城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意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確定的管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等。
2.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的范圍,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除依法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外,其他第一審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由它審理的案件。
這里順便指出,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海事貨物運輸合同及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的案件由專門法院管轄。即海事案件中的運輸合同糾紛,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的級別相當于中級法院;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3.協(xié)議管轄
協(xié)議管轄指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以訴訟標的的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適用專屬管轄的情形有兩種;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時,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接受移送的法院不可以再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兩個以上法院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法院。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也可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下級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的,可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二)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當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經濟權益發(fā)生爭議或受到損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調解或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我國訴訟時效有如下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定的,根據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的不同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以下兩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guī)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guī)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例如,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再如,根據《合同法》第l29條規(guī)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運輸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運輸案件審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發(fā)生爭執(zhí)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起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第一,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第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接受,并對其進行審理的行為。
原告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訴訟狀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原、被告的名稱或姓名,所在地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果是法人,還應該在起訴狀中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審理前準備
法院應在立案后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是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進行回答、辯解和反駁,是被告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應將答辯狀副本送發(f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訴訟程序照常進行。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審判人員主持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調解或判決的方式解決糾紛。開庭審理一般都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況及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不公開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3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使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影響。
2.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復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上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只有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訴;只能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道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問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直接開庭審理的,也可以直接進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弄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3.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fā)現(xiàn)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情況(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律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上述情形之一,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4.執(zhí)行程序
執(zhí)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guī)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時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zhí)行。其他法律文件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有: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勞動收入;查封、扣留、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件指定的財產;劃撥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等。
人民法院在依法進行強制執(zhí)行時,應出示證件,并將執(zhí)行情況做成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