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车网会员注册协议

1. 商车网服务条款

商车网立足于商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1.1 本网站("商车网")将自本用户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商车网所有并运作,并在本用户服务协议的条款和要求下提供服务;

1.2 通过完成商车网注册程序,用户便表明其接受了本服务协议的条款,并同意受本服务协议的约束;同时,用户保证其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1.3 本服务协议所称的用户是指完全同意所有条款(以下简称"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的服务接受者。

2. 服务条款的变更和修改

2.1 商车网保留依其自主判断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服务协议条款的权利。所有修改的协议均构成本服务协议的一部分。商车网有权随时对服务条款进行修改,一旦发生服务条款的变动,商车网将提示修改的内容;当用户使用商车网的特殊服务时,应接受商车网随时提供的与该特殊服务相关的规则或说明,并且此规则或说明均构成本服务条款的一部分。用户如果不同意服务条款的修改,可以主动取消已经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已经接受服务条款的修改。

3. 服务说明

3.1 商车网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包括各种信息内容、网上论坛、个性化内容等(以下简称本服务)。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增强或强化目前服务的任何新功能,包括新产品,均无条件地适用本服务条款。

3.2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商车网对网络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即用户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商车网不保证服务一定会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也不保证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不作担保。

3.3 若用户提供任何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商车网有合理理由怀疑前述资料为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商车网有权暂停或终止用户的帐号,并拒绝其现在或将来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3.4 商车网有权规定并修改使用本服务的一般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保留电子邮件讯息或其他上载内容的时间、限制本服务一个帐号可接收信息的数量等措施。如商车网未能储存或删除本服务的内容或其他讯息,商车网不负担任何责任。对于用户3个月未使用的帐号,商车网有权(但无义务)予以删除。

3.5 由于用户经由本服务张贴或传送内容、与本服务连线、违反本服务条款或侵害其他人的任何权利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或使商车网遭受任何形式的罚款或处罚,用户同意以适当方式充分消除对商车网的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4.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当您正确完成所有的注册步骤后,页面会给予注册成功的提示。此时,您已经拥有一个私人的帐户及此帐号的密码。用户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其他人使用。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因以上三种情况对您造成的损失。商车网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请立即和商车网联系。特别提示:户用注册成功后,可以随时对自己的帐号密码进行修改。

5.关于链接

本服务可能会提供与其他国际互联网网站或资源进行链接。对于前述网站或资源是否可以利用,商车网不予担保。因使用或依赖上述网站或资源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商车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6.免责条款

6.1 在商车网发表的内容仅代表用户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出于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商车网有权在不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商车网所发表的内容。

6.2 商车网的所有文章,内容,信息,资料。都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时间性。请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访问商车网社区内容因误导等其他因素而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本站没有任何责任。

6.3 用户因为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商车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凡以任何方式登录商车网或直接、间接使用商车网资料的用户,视为自愿接受商车网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约束。本协议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服务的修改和终止

商车网有权在任何时候,暂时或永久地修改或终止本服务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无论是否通知。商车网对本服务的修改或终止对用户和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商车网有权基于任何理由,终止用户的帐号、密码或拒绝其使用本服务,或删除、转移用户存储、发布在本服务的内容,商车网采取上述行为均不需通知,并且对用户和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法律的适用和管辖

本服务条款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本服务协议中某项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相抵触而导致无效,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9.通知

商车网向用户发出的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告、常规信件或商车网认为适合的形式。服务条款的修改或其他事项变更时,商车网将会以上述形式进行通知。

10.生效条件

除非另行通知,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